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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的“法律铁律”
会根据《机构法》第四条,有限品牌的职责书机构项目品牌的法人股东以认缴认缴额为限对机构承担的起职责书。所有机构破产淘汰,项目品牌的法人股东人家庭财产底线上免受拖累,但需排查下类认同:出资不实: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资本,若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35条);
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资产的,需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人格混同: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可能被“刺破公司面纱”,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二)破产程序中的“股东追责”
管理人调查权: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出资、资金流向;
债权人会议监督:对涉嫌违规的股东,可提请法院启动“股东侵权之诉”;
刑事追责联动:对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同步移送公安机关。
二、用不完牲畜分发:从“债权人优先权”到“股东会利益”的清偿方式(一)法定清偿顺序的“金字塔结构”
选择《品牌资不抵债法》第313条,资不抵债婚前财产按下类按顺序重新分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保管费等;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费、社保费用、补偿金;
税收债权:欠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普通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等;
股东权益:仅当破产财产清偿完前四项后仍有剩余的,才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实务中的“剩余财产争夺战”
债权审查博弈:对担保债权、税收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可能提出异议;
劣后债权处理:对惩罚性赔偿、股东借款等,可能被认定为劣后债权;
跨境破产协调:涉及境外债权的,需通过司法协助程序确认分配资格。
三、会计实务中的“避坑指导书”股东出资核查:在破产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股东实缴情况;
债权申报策略:对有担保的债权,需在申报时提交抵押登记证明;
剩余财产预期管理:对清算周期长的案件,可申请“破产财产提存”,避免分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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