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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表决权的法律基础与行使规则
表决权主体:
法定程序审报债务并经核实的债务人负有议定权,未审报或审报被退回者无法议定。 个性化主题:税赋债务、退休职工债务准则上不参入决议,但重整记划有优惠权益调准时特殊。表决事项:
重整计划草案:需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需半数以上同意且债权额占该组2/3以上。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债权额过半数。
管理人报酬方案:法院最终裁定,但债权人会议可提出异议。
表决方式:
现场报道议决与书面语议决并行执行,这部分各地试点单位“板块链议决”为了保证明亮度。 根本性议题可配置“复议程安排序”,如对投票表决结局有质疑,可在18日内请求司法局审核。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债权组通过“债转股”方案,表决同意率达67%,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二、破产清算对债权的法律效果
债权状态变化:
未获清偿部分:清算终结后,未受偿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但债务人主体资格注销后,债权人丧失请求权基础。
特殊债权处理: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但违约金、赔偿金等惩罚性债权可能被核减。
清算后的救济路径:
股东追偿:若发现股东滥用权利导致破产,可依据《公司法》第23条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管理人追责:若因管理人过错导致财产贬损,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要求赔偿。
三、实务策略:如何提升表决权效能?
表决前准备:
查验监管人事业编制的债务表,对争议债务及早提出诉讼“债务填写之诉”。 定性分析重整工作方式草案,内容审批偿债能力资金量的来源、债务设定方式行不通性。表决中策略:
共同同一债务人汇聚“债务人常务政法委员会”,提升讲价功能。 对重大事件方式方法行使权力“推翻权”,致使负债人或管理方法人获取解决方案。表决后跟进:
监管重整策划程序来执行,若债务纠纷人解约,可申批人民检察院判决中断程序来执行并公布破产淘汰。 对清理中的资物妥善处理行为举动,可遵循原则《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第232条强调制定撤三。结语
公司破产应用系统中的投票表决权是债款人维修保养合法权利的“还有法宝”,而支付不属于债款的结束。债款人需深层次参与的应用系统,灵活性相结合法律规定机器,定能在企业的推出市场上中推动共同利益最大程度化。下一篇: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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