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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
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接管程序: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制作财产、资料移交清单,并与债务人有关人员进行交接。对于不配合接管或阻碍接管的债务人有关人员,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
全面调查: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出资情况、营业状况、财产状况、职工情况、对外债权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核实财产权属:管理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实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清单及状态,确定财产权属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
三、公司破产婚前财产的储存与养护分类管理
财产分类: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将破产财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类别。
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管和维护措施。例如,对于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可以采取租赁、维护等方式进行保管;对于流动资产如库存、应收账款等,可以采取催收、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保值增值
保值措施: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破产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减损。例如,对易腐、易损财产进行及时处理;对需要维护的财产进行定期保养等。
增值措施:在保值的基础上,管理人还应积极寻求破产财产的增值机会。例如,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提升资产运营效率等方式,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公司破产债务的评估报告与预防财产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任:管理人应依法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后续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机构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例如,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对于流动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收益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财产处置
处置方式的选择:管理人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例如,对于具有市场价值的财产可以选择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特殊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价处置。
处置程序的规范: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例如,在进行拍卖时,应提前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底价、组织拍卖活动等;在进行变卖时,应确定变卖价格、签订变卖必一运动 等。
五、破产清算资产的分摊与督察财产分配
分配顺序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管理人应依法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应按照方案的规定执行分配。
监督机制的建立
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负有监督职责。法院应对管理人的财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表达意愿和行使权利的机构,有权对管理人的财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表决分配方案、质询管理人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六、倒闭牲畜的特定状况治理取回权与抵销权
取回权: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取回权。例如,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人占有的质物等。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抵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管理人的审核确认。
破产抵押财产与质押财产
抵押财产:设有抵押权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实现其抵押权。
质押财产:设有质押权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应优先清偿质押权人的债权。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实现其质押权。
七、破产清算系统程序的终局与售后处里破产程序的终结
终结条件: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等情形出现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程序:法院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并公告终结裁定。
后续处理
未受偿债权的处理:对于未受偿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继续追偿。例如,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等。
管理人职责的解除: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并申请解除其职责。法院在审核确认后,应解除管理人的职责并公告解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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