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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遵循明确规定,近年来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司法实践和配套制度有所完善。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一、现行政策法令規定的清偿次序 表明《中华民族老百姓中华共和国机构败诉清算法》一百一13条,败诉清算财物在先期清偿败诉清算加盟费和共益财产后,按照下例按顺序清偿: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具体内容: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优先性: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具有最高优先级,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具体内容:包括破产企业欠缴的除第一顺序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清偿规则:在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具体内容:包括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清偿规则:在第二顺序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二、层次性原则权的填充法律规定 除以上的发律规则的清偿循序外,发律还规则了专项 必需权,有:别除权
具体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优先性:别除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体现了对担保物权的保护。
取回权
具体内容:权利人可依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原物。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委托保管等情形。
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
具体内容:如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优先性: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债权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三、清偿步骤的行政诉讼法实训与整套搭配工作规范司法实践中的细化规则
职工债权范围: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具体范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需符合法定缴纳条件,管理人应审查其合法性。
普通破产债权: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经管理人确认后纳入清偿范围。
配套制度的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审查债权、制定分配方案等,确保清偿顺序的严格执行。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追回财产用于清偿。
四、清偿顺寻的可靠性与素发展规划清偿顺序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清偿顺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体现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清偿顺序的具体适用进行细化,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未来展望
制度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制度将不断完善,如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跨境破产规则的建立等。
国际接轨:我国破产法制度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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