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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低于流动负债是否办理宣布破产重整?法律解释轮廓与上机操作绝对路径强度剖析 日期:2025-05-06 17:34:44 原因: 著者:

   资产大于负债能否申请破产重整?法律边界与实操路径深度解析

  客户低保重整的價值体系價值就是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机关设备环节做到公司公司债务清洗与运作重生末世,而不是单一以“资不抵债”身为并不是提交申请要求。基于《客户低保法》第2条及最底大家法庭行政诉讼法机关解释清楚,即使客户股本金额远远超出外债,若出现“可以清偿续签公司公司债务”或“很明显贫乏清偿能力素质”等情况,仍可按照法定环节开机启动低保重整设备环节。从文中配合一览表行政诉讼法机关活动与典型示范事例,设备解析股本多于外债时提交申请低保重整的法令法律规定、适合必备条件及设备环节玩法。

  一、破产重整的法定条件与司法认定标准

  1. 核心法律依据:破产重整的双重门槛

  要根据《工业品牌败诉法》第五条,工业品牌公司法人代表个人申请败诉重整需需要满足如下具体条件之三:

  基础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扩展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特殊情形: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亦可申请重整。

  关键解读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且债务人持续3个月以上无法履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资产大于负债,若存在现金流断裂、核心资产被查封、长期亏损等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金额严重的不到或个人财产不可能转现,不能清偿政府债务;   法律规定的意味人滑下不够明朗且无其它技术人员负责任经营婚前财产,不可能清偿借债;   经禁止施行仍没法清偿财产;   经常性浮亏且销售经营扭亏难处,没法清偿债款;   产生债权人缺失清偿功能的另一个情行。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资产总额1.2亿元,负债8000万元,但因应收账款回收周期长达18个月,且主要生产线被抵押,法院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二、资产大于负债时申请破产重整的实操路径

  1. 债务人主动申请重整的程序

  申请材料

  破产淘汰重整伸请书(需代表重整有效性及生产经营规划);   政府被执行人主要条件證明(经营办理营业证、工会章程等);   会计现状就说明(近五年期财务会计数据、金融资产外债表、现钱流解析);   教工安置补助好工作预案(所涉营业员人口数、欠薪资金额、安置补助好情况报告)。

  法院审查要点

  政府借债人是不是也配备重整社会价值观(如国际品牌社会价值观、技术工艺知识产权、市面 市场占有率等);   重整设计方案能否兼具可靠性(如运用战略定位融资者、财产从组方案)。

  2. 债权人申请重整的程序

  申请条件: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证据要求

  政府债务到期了證明(如必一运动 、结款单、催款函);   资产人财产分割条件证明格式(如不变产个人抵押登记好消息、金融机构账户里账户额度查询系统单);   债务纠纷人营运非常证明文件(如涉诉刑事案件清单表格、老懒被进人资料)。

  法院裁定规则: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法院需在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受理。

  3. 预重整程序的衔接

  适用场景:对具备重整价值但需提前协调债权人利益的企业,可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操作流程

  政府贷款人向法院网修改资料预重整使用书及临建安全管理人推建名单公示;   人民检察院任意飞行工作管理人,组识借款和人借款人人协商会重整设计;   预重整年限通常情况为3三个月,届满后向区法院审核重整进度表草案。

  优势分析:预重整可降低正式重整程序的失败风险,提高重整效率。

  三、破产重整中的财产处置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1. 财产保全与继续经营

  财产保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自动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防止资产流失;

  继续经营:管理人可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但需制定经营方案并报法院批准。

  2. 债权分类与清偿顺序

  债权分类

  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

  税款债权:企业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普通债权:货款、借款、违约金等。

  清偿顺序

  原则清偿破产清算的费用与共益借债;   接下来清偿员工债款与税款债款;   后来清偿普遍债权人,不充足要素按比重分配原则。

  3.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执行

  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组均通过且经法院批准后生效;

  执行监督: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

  四、破产重整中的特殊情形与司法救济

  1.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认定

  适用条件:关联企业间存在人格混同(如人员、财务、业务高度混同)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裁定合并重整;

  典型案例:某集团旗下3家子公司存在资金互借、担保互保等情形,法院裁定合并重整,债权人按集团整体资产享有分配权。

  2. 跨境破产重整的协调

  国际条约适用:若债务人为涉外企业,且中国已加入《跨境破产示范法》,债权人可申请承认境外重整程序;

  平行程序处理:境内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参与境外重整程序的财产分配。

  3. 重整“假诉真逃”的司法打击

  恶意重整认定: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法院可驳回重整申请或撤销重整程序;

  刑事责任追究: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隐匿财产、虚假重整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或“虚假破产罪”。

  五、破产重整的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1. 债务人合规经营与风险预警

  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设定资产负债率红线(如70%)、现金流覆盖率底线(如120%);

  主动债务重组:在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延期还款、债转股、资产抵押等方案;

  申请预重整:在正式破产前通过庭外重组程序,提高重整成功率。

  2. 债权人权利保护与程序参与

  动态监控债务人:定期查询债务人征信报告、工商登记信息、涉诉案件;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债务人财产;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3. 管理人职责强化与程序监督

  全面财产调查:核查债务人银行账户、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

  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人不得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的应主动申报;

  接受债权人监督: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处置进展,对债权人质疑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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