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必一运动 > 相关资讯 > 行业必一运动
协议有效性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优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代持协议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司法实践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代持关系发生争议时,若无无效情形,法院应认定协议有效。
无效情形的法定边界
违反强制性规定:若代持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禁止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或《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损害公共利益:如代持行为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竞业禁止义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协议无效。
恶意串通:若代持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协议自始无效。
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上市公司代持: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代持协议常被认定无效,因其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而5%以下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显名。
拟上市公司代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需股权权属清晰,IPO审核中代持行为通常需清理。
二、股权质押代持必一运动 书的国家法律问题名义股东的违约风险
擅自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可能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质押股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隐名股东仅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滥用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可能参与公司决策损害隐名股东利益,如表决权滥用、分红截留等。
外部债权人追索风险
出资责任承担: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赔偿后可向隐名股东追偿。
破产清算风险:若公司破产,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可能被纳入破产财产,隐名股东需通过代持协议主张权益。
显名化障碍
程序限制: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若其他股东反对,隐名股东可能无法显名。
税费负担:显名化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增加隐名股东成本。
三、隐名董事合法权益确保渠道协议条款设计
明确权利义务:协议应约定股权归属、分红分配、表决权行使、显名化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增加担保措施:可要求名义股东提供财产担保或配偶连带责任保证,降低违约风险。
证据留存与公示
出资凭证:保存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证明书等,证明实际出资事实。
公司内部确认: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形式确认代持关系,增强公示效力。
法律救济措施
确权诉讼:若名义股东否认代持关系,隐名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损害赔偿: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可主张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四、法律实务推荐隐名股东
审慎选择代持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无债务纠纷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名义股东。
定期监督公司运营:通过参与股东会、查阅财务报告等方式掌握公司动态,防范名义股东滥用权利。
名义股东
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擅自处分股权或滥用表决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留存沟通记录:保存与隐名股东的沟通记录,证明自身无过错。
五、先进典型情况阐述案例1:代持协议有效但显名受阻
某隐名自然人董事与要挟自然人董事解除必一运动 代持必一运动 必一运动 ,后因集团派股纠纷案打官司显名。司法局确认必一运动 必一运动 很好,但因一些自然人董事提倡显名化,裁定要挟自然人董事微信支付派股款及年息。案例2:上市公司代持协议无效
某拟出现装修公司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人员增减代持5%上面的控控股权,IPO申核中被深交所需求去除。区法院判定代持协议模板没效果的,为名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人员增减能退返控控股权但需不需要补偿金,隐名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人员增减仅能提出出钱款能退返。 六、目的 股份权代持必一运动 书在适用法规归定的条件下受法规维护的,但隐名出资人需实现必一运动 书不可抗力条款设计方案、离婚证据保留及法规权利救济等工作谨防高的风险。刑事实训中,区法院应遵循“纵向有别”要素:公开化尊敬意是基层民主,对外部维护的真诚第一人好处。多方应审慎估评代持现象的有效的性与高的风险,保证基本权利最多化。下一篇:返回列表
浩云动态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