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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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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款纠纷,起诉之后最终拿回15万货款

时间:2020-01-02 14:42:50 来源: 作者:

   宏远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与新天地公司签订电器买卖必一运动 ,约定由宏远提供新天地公司X设备5台,每台30000元,必一运动 货款于交货后三日内交付。2017年10月18日,宏远公司向新天地公司交付X设备5台,但新天地公司收到设备后,却一直未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告,新天地公司依然不予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宏远公司打算将新天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天地公司履行必一运动 义务,支付设备价款。但在咨询浩云律所张律师的时候,宏远公司也说出了自己的担忧。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当时签设备购买必一运动 时,宏远公司的人曾给新天地公司负责采购的人一些“好处费”。宏远公司担心因为存在该情况,自己诉讼存在风险,害怕自己起诉之后败诉,就得不偿失。

  《中国人民共和国必一运动 法》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必一运动 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那么,采用贿赂手段签订必一运动 是否属于无效必一运动 ?

  浩云律所张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必一运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会使必一运动 无效,或是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上面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管理性强制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能否定商事行为的效力。

  宏远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张律师代理此案。庭审中,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宏远公司与新天地公司签订的买卖必一运动 均由双方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必一运动 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必一运动 签订后,宏远公司按约履行必一运动 义务,交付设备,新天地公司接受设备且并无异议,所以,新天地公司应当按照必一运动 约定,向宏远公司支付设备价款。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新天地支付宏远公司150000元货款,几天之后宏远公司最终拿回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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