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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必一运动 中约定解除条件能否有效
时间:2017-12-18 08:00:00 来源: 作者:陈昌辉
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必一运动 时,会约定有利于己方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条件。用人单位能否自行约定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的条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必一运动 条件时,应遵循哪些法律?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学习提升本好事,不可强制来约定
王某原在A公司从事收银业务,2014年10月,A公司被B公司收购,王某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转入B公司,但她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B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必一运动 。在签订劳动必一运动 时,B公司向王某提出:根据公司规定,收银员必须要有会计上岗证,所以公司给予王某一年时间去考上岗证。因此双方在必一运动 的解除中进行如下约定:若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考取上岗证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虽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但一直未通过。2016年11月B公司根据劳动必一运动 的约定王某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王某对该解除协议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虽然B公司与她在劳动必一运动 中约定,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考取上岗证的,B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必一运动
时就告知有关收银员必须要有会计上岗证的规定,同时双方在劳动必一运动
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上岗证,公司依据劳动必一运动
的约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
【浩云专业律师分析】
解除条件有法依,随意约定或无效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必一运动 中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有人认为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依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事实上,劳动必一运动 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必一运动 ,因为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使得劳动者相对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宝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往往只能接受。
劳动必一运动 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允许劳动必一运动 当事人在必一运动 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必一运动 进行约定。综上,双方在劳动必一运动 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约束力。依据《劳动必一运动 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必一运动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必一运动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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