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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债权人表决权的“双重行使规则”与“三类决议通过标准”
双重行使规则
规则1:按债权性质分组表决(如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规则2:按债权金额实行“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额过2/3)。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97条。
三类决议通过标准
标准1: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标准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标准3: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各组均需满足“双重多数决”。
实务案例:某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因普通债权组未达2/3债权额被否,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二、实务突破:表决权行使的“四大核心争议”与破解路径
争议1: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破解规则:未申报债权者不得行使表决权,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例外;
实务案例:某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仍参与表决,法院裁定决议无效。
争议2:表决权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临时债权
破解规则:临时债权额按债权申报额计算,最终按确认额调整;
实务技巧:管理人应在表决前披露临时债权清单及计算方法。
争议3:关联方债权的表决权限制
破解规则:债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权可能被限制表决权;
实务案例:某企业大股东债权被全额剔除表决权,重整计划获通过。
争议4:决议瑕疵的救济路径
规则: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法院撤销;
实务案例:某决议因未通知小债权人被撤,法院责令重新表决。
三、特殊情形:表决权行使的“三类特殊主体”与“程序要点”
“职工债权组”的“特殊表决规则”
规则:职工债权组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但工资清偿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实务案例:某企业重整计划未获职工代表同意,法院裁定驳回。
“税务债权”的“优先权行使”规则
规则:税务债权作为优先债权单独分组表决,但不得优先于担保债权;
实务案例:某企业税务债权组要求优先受偿,法院驳回其表决主张。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规则:涉外债权表决权行使可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能影响表决结果;
实务案例:某外债债权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律扩大表决权,法院适用中国法律驳回。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管理人的程序规范建议
推后30日通知单被告人研讨会日子、的位置及议决方式方法; 决议前信息披露借债人财物情況、债权人证明前提; 对特大安全事故提议,意见选择书面材料决议+现厂决议反向的方式。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策略
办理债权人时知道议定权赞同及计算的措施; 对议案瑕疵品,直接抽取视听资料(如未告知、计算出错误操作); 议案借助后,监查管理方法人执行命令具体情况,杜绝“重整式破产淘汰”。上一篇: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条件大不同:一文读懂启动门槛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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