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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
只能根据《中华梦民族中国中国市民共合国大子我司法》其次百二十八六条及《极高中国中国市民法院网光于支持〈中华梦民族中国中国市民共合国大子我司法〉许多疑问的暂行规定(二)》十五条,大子我司清理后婚前财产切割成需尊循下例标准:清偿顺序法定性
第一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第二顺序: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
剩余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禁止清算后分配
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应在注销登记前分配完毕,注销后不得再行分割(《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典型案例:股东甲在公司注销后3年主张分割剩余财产,法院以“清算程序已终结”为由驳回其诉求。
二、股东异议的常见类型与法律依据
对清算程序合法性的异议
法律依据:股东可对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未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等行为提出异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典型案例:股东乙主张清算组未通知其已知债权人,导致公司财产被低估。法院认定清算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清算报告并重新清算。
对清算报告真实性的异议
法律依据:股东可要求清算组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文件,对虚增债务、隐匿资产等行为提出异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典型案例:股东丙发现清算报告中将未到期债务全额计提,导致剩余财产虚减。法院委托审计机构重新核定,责令清算组补充分配财产。
对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
法律依据:股东可对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提出异议,要求按实缴出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典型案例:股东丁持股10%但实缴出资仅5%,主张按实缴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法院支持其诉求,认定认缴出资比例分配规则不适用于清算程序。
三、股东异议的救济路径与操作要点
内部救济:向清算组提出异议
程序要求:
商标异议书需要符合清理组公告模板的商标异议书时限内确立(基本上为30日); 疑议需以文书方法上交,并附电子证据相关材料(如财务管理季度报表、必一运动 服务协议); 公司清算组需要符合18日内书面形式回应,借呗逾期未回应看作疑义解散。行政救济:向监管部门投诉
适用情形:清算组存在故意拖延、损害股东利益等行为;
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典型案例:股东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清算组隐匿资产,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责令清算组追回财产并补充分配。
司法救济: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
诉讼类型: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清算程序违法或清算报告无效;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清算组补充分配财产或赔偿损失;
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清算组作出的违法分配方案。
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
四、股东异议的司法审查标准
清算程序合法性审查
审查要点:
清理组会不会依规依法形成(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会议案选定); 是否是在10工作日信息破产债权人,并在60工作日公告格式(《新公司法》第二种百三十五五条); 可否制定出清洁计划书并报债权人会或朝廷核定。清算报告真实性审查
审查要点:
基金估评汇报能否由有相关资质的组织 签订; 资产明细表能不能全部(含或有流动负债); 结余财产权来计算方法会不会合法的(如税前扣除支付学费后会不会为负数)。分配方案合理性审查
审查要点:
有无按法定假期步骤清偿债款; 有没按法人股东实缴入资比倒安排; 能不能有害小投资人会利润(如大投资人会顺利通过相关网上交易传递金融资产)。五、股东权益保护的实务建议
参与清算程序
权利行使:
推薦股东的象征到支付组; 查资料结算组年会的记录、账务爆表; 对清理方案格式执行决议权(需代表英文1/10以上的决议权)。留存证据材料
关键证据:
子公司流程、法人股东会决定; 投資协议书、注资票据; 企业清算组公告格式、控制程序; 财产分割分析统计、审核统计。及时启动救济程序
时间节点:
疑义期:支付组发布公告疑义贷款时间内; 案件诉讼期:掌握自己道或须得掌握自主权被其伤害之时起2今年底。利用专业支持
中介机构:聘请律师、会计师参与清算监督;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申请专家出庭,对清算报告进行质证。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一:清算程序违法导致重新清算
案情: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A,导致A申报债权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裁判:法院认定清算程序违法,撤销清算报告并责令重新清算。
案例二:隐匿资产需补充分配
案情:清算组将公司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未纳入清算财产。
裁判:法院认定房产转让无效,责令清算组追回房产并补充分配。
案例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案情:公司清算时,股东甲认缴出资50%但实缴30%,主张按实缴比例分配。
裁判:法院支持按实缴比例分配,认定清算程序应尊重股东实际出资情况。
结语:公司清算后财产分割争议的核心在于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公平性的平衡。股东需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防止大股东或清算组滥用权力损害其利益。同时,立法与司法应进一步完善清算程序规范,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推动清算制度回归“公平清偿、保护利益”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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