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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破产清算立案的“双重审核机制”与“三类驳回情形”
双重审核机制
形式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如申请书、债权人名单、财产状况说明);
实质审查: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0条。
三类驳回情形
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情形2:债务人未达到破产界限(如仍有融资能力);
情形3:案件属于专属管辖但未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
实务案例:某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为正,法院以“未达破产界限”驳回申请。
二、实务突破:立案梗阻的“四大核心破解路径”与操作要点
路径1:申请“执行转破产”倒逼立案
规则:对终本执行案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实务技巧:联合其他债权人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提高立案概率。
路径2:利用“立案监督”程序施压
规则:对法院逾期不立案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监督;
实务案例:某债权人申请监督后,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7日内立案。
路径3:启动“衍生诉讼”固定破产原因
规则:通过诉讼确认债权、追收未缴出资等,为破产申请提供新证据;
实务案例:某债权人通过股东出资诉讼,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推动法院立案。
路径4:主张“管辖权异议”曲线救国
规则:对管辖权错误案件,可提出异议要求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实务技巧:异议期间同步准备补充材料,避免程序空转。
三、特殊情形:立案梗阻的“三类特殊争议”与解决路径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案难题
规则:需提交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证据(如财务混同、人员混同);
实务案例:某债权人提交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审计报告,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
“涉外破产”的立案规则
规则:涉外破产案件需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周期较长;
实务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破产申请,经最高法院指定由中级法院立案。
“公益债务”的优先立案规则
规则:涉及职工债权、社保费用的破产申请,法院应优先立案审查;
实务案例: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法院3日内立案并指定管理人。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债权人的立案策略
出具申批时同歩注意施行转破产清算原料,造成多重水压; 对朝廷补就要求,一场性发布完整详细原材料(如内部财务审计书、资产投资风险评估); 受案后个人申请夫妻财产保护,必免借债人传递固定资产。债务人的合规建议
解决资不抵债时仍外商大笔金额清偿,大大减少被上诉投资风险; 如被请求申请破产,主推“仍有清偿实力”等抗辩; 取保候审后搭配监管人工费作,避开被追究其损害公司清算责任事故。上一篇:强制执行无果怎么办?强制清算裁定能否上诉?——执行难破解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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