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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偿中的法律框架与核心规则解析
——以《企业破产法》为基准的债权清偿路径
一、破产清偿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范围
据《我国必一运动 共合国机构主败诉法》(2025年新的修编),机构主败诉清偿执行程序代码的价值体系的目标举例说明“平等原则除去债款房产”,其不适用面积区域都是满足法人股东机会的机构主依据。社会道德确定法律法规,机构主因不允许清偿期满房产且房产不充可以清偿都是房产时,可依照法律规定开始败诉执行程序代码,采用结算、重整或和气保证 房产清偿。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
实质要件:企业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项标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程序要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
破产程序的类型选择
清算程序:适用于无挽救可能的企业,以终止法人资格为目标;
重整程序:适用于具备经营价值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恢复偿债能力;
和解程序: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中止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五条)。
二、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倒闭清偿需要从严遵守法顺序图,有效确保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税费债款和正规债款的正义受偿。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破产案件诉讼费);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补助、抚恤费用、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第三顺位:社保债权(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税款债权;
第四顺位:普通债权(供应商货款、银行借款、民间借贷等);
剩余财产:破产清算中无剩余财产分配规则,仅在解散清算中股东可主张(《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职工债权的优先保障机制
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工资基数:以劳动必一运动 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劳动必一运动 法》第四十七条);
社保补缴:企业需补缴破产前欠缴的社保费用,确保职工失业后享受社保待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税收债权的清偿规则
优先性: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劣后于职工债权和破产费用;
滞纳金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税收滞纳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三、破产清偿中的特殊情形与法律救济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适用范围: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清偿规则:担保债权优先于所有破产债权清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的认定
可撤销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后果: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追回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机制
组成与职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负责核查债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表决规则: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四、破产清偿的司法实践与争议焦点
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争议
拍卖优先原则:破产财产原则上通过拍卖变价,但债权人会议可决议采用协议转让等方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评估争议: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方法合理性常引发争议,法院需审查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合规性。
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冲突
典型案例:某企业破产中,职工主张将社保债权纳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驳回诉求,明确社保债权与职工债权的区分标准。
管理人履职责任的追究
责任类型:管理人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隐匿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
救济途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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